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表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条文说明
3.2.1 设计速度是道路设计时确定几何线形的基本要素。它是在气候条件良好,车辆行驶只受道路本身条件影响时,具有中等驾驶技术水平的人员能够安全、舒适驾驶车辆的速度。因此,它与运行速度有密切关系。根据国内外观测研究,当设计速度高时,运行速度低于设计速度;而设计速度低时,运行速度高于设计速度。这也说明设计速度与运行安全有关。
    设计速度一经选定,道路设计的所有相关要素如平曲线半径、视距、超高、纵坡、竖曲线半径等指标均与其配合以获得均衡设计。目前,道路设计中采用基于设计速度的路线设计方法。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设计人员发现,这种设计方法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设计速度对一特定路段而言是一固定值,这一值作为基础参数,用于规定路段的最低设计指标,但在实际驾驶行为中,没有一个驾驶员能自始至终的遵守这一固定车速。实际观测结果表明,设计速度的设计方法不能保证线形标准的一致性。针对设计速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达国家已广泛运用了以运行速度概念为基础的路线设计方法。运行速度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解决路线设计指标与实际行驶速度所要求的线形指标脱节的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对此进行深人的研究,因此,本规范仍采用设计速度的设计方法。但提出了运行速度的概念,以便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对指标的运用和选取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同时,根据专题报告《道路分类分级和设计速度》的结论意见,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以下修订:
    1 为了与国内外术语取得一致性,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采用的“计算行车速度”改为“设计速度”,与其定义更相匹配。
    2 快速路设计速度在原规定的80km/h、60km/h基础上,增加了100km/h,与《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一致。
    3 主干路设计速度原规定60km/h、50km/h、40km/h、30km/h,本次编制取消了30km/h。
    4 次干路设计速度原规定50km/h、40km/h、30km/h、20km/h,本次编制取消了20km/h。
    5 支路设计速度范围不作调整。
    同等级道路设计速度的选定应根据交通功能、交通量、控制条件以及工程建设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 我国城市快速路和部分以交通功能为主的主干路通常在主路一侧或两侧设置辅路系统,并通过进出口与主路交通进行转换。辅路在路段上一般与主路并行,通常情况下线形设计能满足主路的设计速度要求,但是考虑到其运行的特征,以及为建成后交通管理的限速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规定辅路与主路设计速度的关系。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规定“辅路设计速度宜为30km/h~40km/h”。根据国内大量的快速路与主干路辅路设计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实际管理情况调查,辅路设计可以采用支路、次干路或主干路等级,实际管理中最高限速已达到70km/h,为快速路最高设计速度100km/h的0.7倍。本次规范修编考虑到辅路的运行状况与主路较为密切,采用具体数值规定不太合理,改为以比值的方式规定,对设计速度取值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因此,规定辅路设计速度为主路的0.4倍~0.6倍,涵盖了支路、次干路、主干路的所有设计速度。
3.2.3 该条规定基本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一致。
    立交范围内为了保证全线运行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畅通性,强调了其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设计速度保持一致。
    匝道及集散车道的取值考虑其交通运行特点,应低于主路的设计速度,而且应与主路设计速度取值有关联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立交匝道设计速度根据不同相交道路主路速度对应给出范闹,取值在20km/h~60km/h,基本为主路设计速度的0.4倍一0.75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根据立交类型和匝道形式确定匝道设计速度,基本为主线设计速度的0.5倍一0.7倍。本次规范修编考虑采用具体数值规定不太合理,改为以比值的方式规定,结合城市道路特点,适当控制立交规模和用地,规定匝道设计速度为驶出主路速度的0.4倍一0.7倍,大致范围为20km/h~70km/h,使用中应结合立交等级和匝道形式确定。
    集散车道为减少出入口对主路交通的影响,通过设置加减速车道与主路相连,其设计速度规定与匝道一致,在设计中宜取中高值。
3.2.4 本条规定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一致。
    城市道路中的平面交叉口多受信号控制及人行、非机动车的干扰,为保证行车安全,考虑降速行驶。
    直行机动车在绿灯信号期间除受左转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干扰外,较为通畅,可取高值。
左转机动车受转弯半径及对向直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干扰,车速降低较多,可取低值。右转机动车受交叉口缘石半径的控制,另外不论是否设右转专用车道,都受非机动车及行人过街等干扰,要降速,甚至停车,可取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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